首页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经… 第十三条 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第十五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一式2份,1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1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