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七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七条 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一式2份,1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1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