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