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五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五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