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健全反欺诈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指导,推动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第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指导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强化风险处置协作,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