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
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
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反欺诈协作情况;
欺诈风险和案件处置情况;
反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
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
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
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反欺诈协作情况;
欺诈风险和案件处置情况;
反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