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