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 第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健全反欺诈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指导,推动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