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第二十三条 原油销售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二十四条 原油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 原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应当将取得原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 第二十九条 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应当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