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应当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