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