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