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商务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