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有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