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第八条 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并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