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