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改变或者增加出口危险废物类别或者数量的;

改变出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

改变进口国(地区)、过境国(地区)的;

改变出口目的的;

改变出口时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