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改变或者增加出口危险废物类别或者数量的; 改变出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 改变进口国(地区)、过境国(地区)的; 改变出口目的的; 改变出口时限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