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