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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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