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