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