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