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