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