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