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