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