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