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