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