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事故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