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