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