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