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