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