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