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