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