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试生产(使用)方案;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