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未取得定点证书,擅自生产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定点标志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