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