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承担定点企业资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