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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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