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定点证书: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定点证书的;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学事故的;
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定点证书的;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学事故的;
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