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办法申请复议:

对卫生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

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