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谅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
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
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