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对卫生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对卫生部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卫生部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卫生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