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