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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于… 一、 将第十七条第十四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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