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二、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二、 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