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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3. 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3)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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